【处理过程及结果】
双方对电动车起火的事实无异议,但对起火原因说法不同。马某陈述是在正常行驶中突然起火,而销售商反映该车此前曾发生过碰撞,当时也是由其修理的,故起火与此有关系。消协要求双方以证据“说话”。数日后,马某向消协提供了消防部门出具的出警单复印件,其中记录起火情况与马某陈述基本一致。而销售商不能提供该车此前经碰撞已存在安全隐患的相关证据。因此,消协认为销售商应当承担不利后果,即换车或者赔偿损失。通过多次调解,最终达成协议,销售商无偿为马某更换一辆同品牌型号的电动三轮车。
【案例评析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,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,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
更换、退货、补足商品数量、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”本案中,消费者购买的电动三轮车因自燃烧毁,销售者又不能举证证明由于消费者人为原因造成,因此销售者理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。
8、消费者购买的购物卡十五日内无理由退款
【案情简介】
射阳县消费者张女士来到射阳消协投诉,称其于2017年7月6日在射阳县某超市购买了1000元购物卡,同年7月9日,她去该超市准备退卡,被超市拒绝。遂到消协请求帮助。
【处理过程及结果】
射阳消协向该超市负责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,该超市负责人认识到错误,同意接受射阳消协的调解,当场退卡,支付给张女士1000元。
【案例评析】
根据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“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,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,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。”因此,本案中消费者要求退卡的请求应予支持。
9、私自购手机家长焦虑消协调解排忧解困
【案情简介】
去年底,周女士儿子从奶奶那里拿钱到市区某营业厅购买了一部华为手机,价格1799元。周女士发现后,立即找到商家,要求退货,但商家以“购买手机是客户自愿行为,手机无质量问题,且手机包装盒已经遗失,影响二次销售”为由,拒绝周女士的退货要求。周女士遂到亭湖消协请求帮助。
【处理过程及结果】
商家对周女士投诉的内容表示认可,辩称小孩身高近一米七,一眼辨认不出其真实年龄,而且国家没有规定消费者必须凭身份证购买手机,所以他们并不存在主观过错。亭湖消协工作人员指出,这位学生消费者有明显的未成年人特征,商家在销售时,理应询问进行综合判定,因此商家存在一定责任。但周女士也未履行好监护责任,加之包装盒遗失等原因,最终经过调解,商家同意退货并退还周女士1599元购机费用。
【案例评析】
此案中,周女士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其购买手机的行为,不属于独立实施纯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。因此,只要周女士不同意、不追认,其购买手机的消费行为可以撤销。
10、装修未按期交付消协助力维权
【案情简介】
2016年12月29日,消费者与盐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装修《施工合同》,双方约定工程期限90天,开工日期为2016年12月2日,竣工日期为2017年2月2日。定金1000元,总价款100800元,消费者已支付90000元,由于未能按期竣工、装潢材料存在差价等问题,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支付赔偿费、误工费及装潢材料差价,合计5万元。与经营者交涉无果后,消费者拨打12315投诉。
【处理过程及结果】
阜宁县消协工作人员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学习了《合同法》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,指出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期,理应承担相应约责任。经过多次调解,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8日达成以下调解协议:1、消费者不再支付经营者余款,作为违约的部分补偿;2、经营者再赔偿消费者0.9万元;3、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装修材料差价,合计1.4万元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例中,装饰公司和消费者已在合同中约定工期及竣工时间,装饰公司未能按时履行,因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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